2007年5月11日 星期五

國際特赦組織:關注中大限制校內出版自由,促請中大收回裁決





致: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

  香港中文大學校長劉遵義教授

  香港中文大學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主席馬麗莊教授

  香港中文大學署理教務長吳樹培先生

副本抄送:《中大學生報》出版委員會

    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

關注中大限制校內出版自由,促請中大收回裁決

  本會關注 貴校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(下稱「委員會」)昨日就《中大學生報》刊登「情色版」一事所作的裁決。本會質疑該裁決的合理性,並擔心裁決將會對香港的出版自由構成負面影響。

  在委員會發給《學生報》的信件中,委員會確認「情色版」「載有不雅內容,超出社會可接受的道德底線,令人不安」;委員會亦認為「刊物影響其他中大同學的利益,並損害校譽」;委員會亦將「盡快再舉行會議...考慮處分方式」。

  在署理教務長發給《學生報》的信件中,署理教務長則向《學生報》出版委員會各成員給予「嚴重警告」,並表示「大學亦將禁止該等刊物在校園內發佈」。

  《中大學生報》一向以關注弱勢社群,報導社會邊緣論述,勇於開拓社會討論著稱,是主流大眾媒體以外的重要輿論平台,一直廣受民間團體及關心社會人士的重視。《中大學生報》歷屆編委會的認真辦報態度和探討社會問題的熱誠是無容置疑的。
  
出版自由是民主開放社會的基石,此等權利於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第十九條及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十九條中得到確認,亦受到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十六條所保障。任何對此等權利施以限制的措施,都必須有法律的基礎以及明確、嚴謹的標準,否則將會危害公眾行使此等權利的自由。

  本會認為:

  (一)委員會的裁決沒有具體指出《中大學生報》「情色版」那部份的內容屬於「不雅」和「超出社會可接受的道德底線」,令人難以理解裁決內容及理據;

  (二)委員會的聆訊過程遠未能達到公平、公開及公正的標準;

  (三)委員會的構成欠缺熟悉有關問題的人士,未能保證委員會能對「不雅出版物」作出公正的定義及裁決。

  本會促請 貴校收回有關裁決,解釋何謂委員會的「初步結論」,重申 貴校對出版自由的立場,並說明 貴校在限制校園內出版時所持的標準,以釋公眾疑慮。

  如有任何疑問,歡迎與本會策劃主任胡浩堂先生聯絡(電話:2155-2369)。


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謹啟

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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